相鄰關系糾紛的特征及調解技巧.doc
相鄰關系糾紛的類型及調解技巧 大家好,今天我和在座的領導和人民調解員共同探討 一下關于農村相鄰糾紛的類型及調解技巧。各位人民調解 員工作在基層,對日常矛盾糾紛的調解有著豐富的實踐調 解經驗,是構建和諧社會的“第一道防線” 。今天我的講義 如有不足之處,請大家指正。 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討的是農村相鄰關系糾紛,各位人 民調解員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鄰關系糾紛很多,但是法 律上的相鄰關系糾紛指的是什么呢?大家考慮一下,下面 的糾紛是不是相鄰關系糾紛,1、甲乙承包地相鄰,甲種樹 遮住乙承包地的陽光產生糾紛;2、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, 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,墻體斷裂,引起糾紛;3、甲村為了 取水澆地,在相鄰乙,丙,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,引起糾紛, 4、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,引起糾紛。其實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鄰關系糾紛,從這幾個案例我 們可以看出相鄰關系糾紛有以下幾個特點,第一,糾紛雙 方主體一定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、占有人、使用權人, 比如說農村的房基地鄰居,承包地鄰居。第二,一方在使 用不動產的時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動產。比如, 一方在自己地上種樹,導致遮蔭,影響鄰地種植;一方在 自己家挖菜窖,導致鄰家房屋宅基地下沉,影響鄰居對自 己家房屋的使用。第三,相鄰關系是一種從屬關系,糾紛當事人對不動產本身并不發生爭議,而是對行使不動產所 有權、占有權、使用權時引起的與相鄰方有關的經濟利益 或者其他利益糾紛。第四,相鄰關系的權利內容一般情況 下是法定的,當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,適用當地的慣例。 在民法通則及解釋中,相鄰關系涉及到了截水、排水、通 行、通風、采光、鄰地損害的內容,物權法中又增加了鄰 地管線鋪設、相鄰有害物質的排放的內容,可以說現在法 律對鄰里間糾紛的規定完善而準確,為我們調解此類糾紛 劃清了路線,指明了方向。 在把糾紛界定在相鄰關系糾紛范圍內后,可以看出相 鄰關系糾紛的表現形式有很多。那么,在我們日常生活中 遇到的相鄰糾紛都有哪些類型呢?經過總結,大概有如下 五 種 : 1、相鄰土地使用糾紛。2、相鄰防險、排污糾紛 3、相鄰用水、流水、截水、排水、滴水糾紛。 4、相鄰采光、通風、噪音、排氣糾紛。 5、 相鄰樹木歸屬糾紛。 通過總結 2006、2007年昌平區北七家鎮相鄰關系糾紛, 概括出各種糾紛類型的比重如下圖: 可以說,在農村各類糾紛中,相鄰關系糾紛是最主要 的糾紛類別,也是最容易激化的糾紛,還是引發其他糾紛 的主要根源,如傷害糾紛、賠償糾紛等,相鄰糾紛還是最容易引起矛盾激化、導致民轉刑案件的民間糾紛。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。例 如,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,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 公道,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等。同時,我國法律對處 理相鄰關系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。在民法通則中有明確 而簡單的規定,即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:不動產的相鄰各 方,應當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 的精神,正確處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風、采光等方面 的相鄰關系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,應當停止侵 害,排除妨礙,賠償損失。但是,這些規定過于簡單,在 生活中針對不同類型的相鄰關系糾紛,適用不同的調解方 法: 一、對相鄰土地的使用糾紛 相鄰土地的使用糾紛,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基本上 是使用相鄰土地通行和在相鄰土地埋設管線。在農村,由 于占用道路,阻礙他人出行的矛盾糾紛十分常見。比如一 個死胡同里,住甲乙丙三家,甲在最外面,乙在中間,丙 在最里面。丙只能從甲乙門前通過,這條通道是歷史上形 成的,俗稱“官道” ,任何土地的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 道,以免妨礙鄰人通行。那么,怎么才是因相鄰土地通行 權引發的糾紛呢,假設這條道路寬3米,丙通行最少用2 米。一天甲在道路上堆放雜物占用0.5米的沙土,這時丙無權要甲排除妨礙,因為甲雖然侵占道路但未到妨礙丙出 行的地步,而如果乙看甲侵占道路,他心里不平,于是占 用1.5米的道路堆放糧食。這時候,丙已經無法出行,可 以請求乙排除妨礙。不僅僅是通行,丙家在引水、排水、 通行、鋪設管線的時候,甲乙兩家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。 應當注意相鄰土地的使用是基于生產生活的必需。同樣是 以上的例子,如果丙還有其他出路可以通行,其無權以相 鄰關系請求乙排除障礙。 同樣的道理,相鄰人因埋設管道、架設線路,需要經 過相鄰方的土地時,相鄰方應當允許,但相鄰人應當選擇 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,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 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,并于事后清理現場。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,在解決此類糾紛時要把握兩個重 要方:一方面,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使用土地 提供必要的便利。另一方面,在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鋪設 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 利人造成損害,法律規定如果造成損害的,應當給予賠償。(二)相鄰防險、排污關系。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,如挖水渠、打水井、挖地窖等 時,建筑施工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,不得使鄰地 的建筑物受到危害;相鄰一方的建筑物有傾倒的危險,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采取預防措施;相鄰 一方堆放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放射、惡臭物品時,應當與 鄰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,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。 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,有權要求排除妨害、 賠償損失。 以上是對于調解相鄰防險、排污糾紛的責任認定原則, 可能聽起來比較拗口,舉個簡單的例子:如張家在李家房 后一米處挖一個菜窖用于冬天儲存大白菜,夏天到了沒有 及時填埋,雨季時蓄滿雨水,此時李家有權要求張家排除 危險,因為已經對李家的地基構成危險。(三)相鄰引水、截水、排水、滴水糾紛。 水在相鄰關系糾紛中有著重要的意義,它是人們生產 生活的必需要素,又必須通過正當的途徑排出,由于引水、 截水、排水、滴水,鄰里間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,民法 通則以及物權法都給與了充分的重視。其中,引水、截水、 排水適用對上面講過的對相鄰土地的使用權糾紛的調解方 法。而滴水糾紛適用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,即有過錯的一 方造成他方損害的,應當排除妨礙,賠償損失。用個例子 來說明,甲和乙兩家系鄰居,甲家住房房檐比乙家房檐低0.5 米,兩家住房相距較近,每逢天陰下雨,乙家屋檐流下的 水總要滴到甲家的屋頂上,造成甲家房屋四處漏雨,造成 財產損失,甲多次找乙協商解決辦法,乙置若罔聞,不管不問。從而引發糾紛。這個糾紛可以看出乙有明顯的過錯, 甲有權要求乙排除妨礙、賠償損失。 關于水的相鄰關系糾紛,與人們的生產生活特別密切, 而且往往比較緊迫,如果不能及時調處,可能會導致比較 嚴重的后果,比如農業作業中,因引水發生糾紛會導致農 業產量的下降;雨季沒有協商好排水糾紛,居民的生命財 產將受到威脅,等等,因此關于水的相鄰關系糾紛,調解 員們應當盡量在第一時間調處,這也是訴訟程序無法比擬 的優越性。(四)相鄰采光、通風、噪音、排放水污染物、大氣污 染物等類糾紛的調解技巧。相鄰人在建造建筑物時,應當與鄰人的建筑物留有一 定的距離,以免影響鄰人建筑物的采光、通風。相鄰各方 應當注意環境清潔、舒適,講究精神文明,不得制造噪音 妨礙鄰人的工作、生活和休息。否則,鄰人有權請求停止 侵害。對于排放污染物,我們要注意,這里講